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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2021-07-15 17:36:58来源: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各地要结合已有经验和本地实际,重点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家教家风,未成年人很难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即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对家庭保护的监督和支持。”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在就《意见》答记者问时强调。

形势不容乐观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多发,性侵害、欺凌、虐待等成为社会痛点和治理难点。未成年人犯罪虽总体数量有所下降,但犯罪低龄化等问题不容忽视。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我们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两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政府应当提供、鼓励、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势需要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检、全国妇联、关工委决定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三项主要任务

《意见》强调,各地要结合已有经验和本地实际,重点推动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未成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4.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二是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人员力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帮助链接专业资源提供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是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家庭教育知识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营造民主、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发生。各地可灵活运用线上直播、新媒体短视频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扩大家庭教育宣传的覆盖面。

《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3.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4.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

5.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

6.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7.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构建相关长效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为确保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地要积极推动构建相关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具体需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本地区妇联、关工委。各级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积极承接、提供或者协助、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提供平台和支持。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是完善人才培育机制。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带动、发现、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家庭教育工作力量。尤其要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通过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培养一支稳定、专业、可靠的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

三是构建成果转化机制。要注意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要体现、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可探索将家庭教育评估结果作为支持撤销监护权诉讼、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研发一批高水准、易推广、受欢迎的优质课程。

三方面重大意义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共同发力。近年来,检察机关相继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纯净的外部环境。然而,外部环境的优化固然重要,内部环境的改善更加关键。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家教家风,未成年人很难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即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对家庭保护的监督和支持。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不当家庭教育的干预和指导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于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监护人违反监护义务,监护不力、教育不当的问题,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干预和指导。

其次,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侵害。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预防犯罪和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家庭真正起到保护作用,家长给孩子正确的监护教育,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

再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是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的有效路径。目前,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主要有训诫和剥夺监护权两种方式。实践中对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训诫往往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撤销监护权又是无奈的选择。未成年人对家庭有极强的依赖性,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才意义重大,无论从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还是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监护权的剥夺都应慎之又慎。对于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在提醒和剥夺之间缺少督促、帮助这一中间环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能力和责任意识,能够填补监护监督体系空缺,对于健全监护干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编辑: admin  审编:x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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