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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例市级“两长”出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11-07 15:14:02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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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某养猪服务公司和姚某辉、周某初环境污染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青,员额检察官邓钧、郑峦出庭履行职责,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例市级“两长”出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依法履行诉前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司+农户”养殖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底,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岳村村民周某初将其自建猪舍中的两栋租给姚某辉养猪。2016年,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与姚某辉、周某初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养殖,养殖户的肉猪属于公司财产,交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养殖户只负责提供符合公司饲养标准的养猪场地、设施和劳动力。自2016年11月起,该公司向周某初、姚某辉的养猪场共提供猪苗1676头。

规模养殖场必须建设环保设施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另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达到500头以上就是规模养殖,达到了小型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标准,必须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举证指出,姚某辉、周某初的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养殖废水、废物经纳污池塘直接排入公共环境中。经检测,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全部超标,经检测,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全部超标,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均造成污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公司与养殖户应承担连带责任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出,本案公司与姚某辉、周某初系共同养殖,对生态环境破坏负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青在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时强调:“我们希望通过本案,对其他生猪养殖公司类似的污染环境行为带来警示和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无法外之地,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须为所造成的损害‘买单’。”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向伟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各市州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部分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高校师生旁听了该案。(沈富阳 通讯员 欧阳成)

编辑:JUNYU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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